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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阳某某木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黑0691民初1693号 原告:***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新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1506、1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工业园区员三路6号4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叶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阳市南马聚木堂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新村南城。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平公司)诉被告东阳***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居公司)、东阳市南马聚木堂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聚木堂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辰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辰平公司与宫居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确认辰平公司与聚木堂家具厂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3.判令宫居公司和聚木堂家具厂连带返还货款55,500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宫居公司和聚木堂家具厂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辰平公司欲购买餐桌、餐椅、酒柜等物品,在网上浏览宫居公司所售物品过程中,宫居公司的人员主动与辰平公司联系并向辰平公司推销其店铺所售商品。辰平公司与宫居公司商定购买其店铺所售下列物品:一桌10椅家具一套,圆桌直径1.58米;一桌16椅家具一套,圆桌直径2.4米,三组合酒柜一组,材质均为非洲酸枝材质,货品价款为57,500元。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辰平公司支付定金2000元,待宫居公司为辰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宫居公司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辰平公司依约向宫居公司支付2000元定金,但宫居公司却告知辰平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宫居公司为促成交易达成,提出由第三方为辰平公司开具发票,并由辰平公司与第三方签订销售合同,辰平公司需将货款支付至第三方账户,实际仍由宫居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履行义务。因辰平公司对定购物品的使用已经列入计划,如另行选购会导致辰平公司无法按时使用上述物品,故辰平公司同意了宫居公司的提议。2021年10月27日,辰平公司与宫居公司指定的聚木堂家具厂签订销售合同,因聚木堂家具厂仅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双方确定货款减少为55,500元,2021年10月28日,辰平公司将货款支付至聚木堂家具厂银行账户内。宫居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将餐桌、餐椅、酒柜送至辰平公司指定地点,收货后,发现餐桌尺寸与约定严重不符,一桌16椅的桌面直径为2.37米,同时酒柜所设置的高脚杯吊架开口过小,根本无法放置酒杯,柜体间间隙过大,且家具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情况。辰平公司将上述问题告知宫居公司,宫居公司仅同意将酒柜退货,双方未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宫居公司交付的货物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无法实现购买家具的目的,故辰平公司要求解除与宫居公司的销售合同。辰平公司与聚木堂家具厂签订的销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真正购销货物,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宫居公司实际履行交货义务,聚木堂家具厂收取辰平公司所付货款,宫居公司和聚木堂家具厂应连带返还辰平公司所付货款,现双方协商未果,故辰平公司诉讼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东阳***木家具有限公司及东阳市南马聚木堂红木家具厂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东阳市南马聚木堂红木家具厂同意将***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三组合酒柜、一桌10椅以及一桌16椅(桌子玻璃有一块破损)退货,具体货物状态以法院2022年7月7日所录制视频为准,除此之外人为造成的破损由***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东阳市南马聚木堂红木家具厂并于2022年8月15日前派人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商服S2-17号提货,所有费用由东阳市南马聚木堂红木家具厂自行承担; 三、东阳市南马聚木堂红木家具厂于2022年8月16日前将货款43000元退还至***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浦发银行大庆高新支行2643××××0088账户内; 四、其他诉讼请求***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五、双方退货以及退款履行完毕后,***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东阳***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聚木堂红木家具厂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减半)、保全费575元,由***平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调解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