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养正方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8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养正方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西坊村西兴三街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220404R。
法定代表人:王武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7956X1。
法定代表人:高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侠,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荣,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养正方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正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养正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1.由盛灿公司向养正方公司返还合同款项3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600元为本金,以6%为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法院指定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日为805元);2.盛灿公司向养正方公司支付违约金11880元;以上共计5228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盛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盛灿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养正方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目的的“软件产品”和“软件功能”,已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书》第三部分二.1条约定,盛灿公司的交付义务包括“产品”和“功能”两个部分。一审法院仅凭盛灿公司提供了账号密码的邮件就认定其履行了交付义务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即便该邮件可视为交付软件产品,但是否具备合同所要求的功能,还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一审法院却未做任何相关方面的审查工作。比如,盛灿公司对于养正方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一概否认,但其却无法就双方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日常工作沟通作出合理说明,而显然不可能双方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盛灿公司就制作出符合养正方公司要求的软件。否则,只能有一个事实,就是盛灿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从盛灿公司提交的《威客多系统软件V1.0—智慧门店版功能列表》可以看出,养正方公司所要求系统至少具备在线交易、会员管理、代理商管理、分店管理、收银及广告投放等综合功能。该功能除需要盛灿公司提供软件系统外,还需要后续的调试、运营和推广服务才能实现。从合同也可以看出双方并未约定要求盛灿公司提供系统源代码,养正方公司显然无法自行调试、运营该系统,该工作自然应由盛灿公司完成。也就是说,盛灿公司要证明其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还应当举证证明其只有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软件系统才算是完成初步意义上的交付。但盛灿公司显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直至庭审时候,盛灿公司仅仅拿出了一个明知道养正方公司不会看到的邮件。而其所提供的所谓账号和密码,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其已完成交付的义务的。
二、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应当对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综合、全面地考察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机械地、孤立地解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养正方公司与盛灿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威客多软件服务合同书(智慧门店版)》、《系统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等一系列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盛灿公司应当提供符合上述使用需求的软件系统,并提供后续软件的调试、运营以及对养正方公司员工的培训等工作(具体见相关合同附件)。其中《托管运营合同》附件对于项目的内容和推进进度有着明确的说明。养正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盛灿公司则通过邮件方式向养正方公司提供了一个账户和密码。一审法院据此确定盛灿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全部合同义务,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本案一系列合同所指向的、养正方公司所要求的明显不可能仅仅是一个所谓的账号和密码。否则,双方的合同完全可以当场履行完毕,除《销售合同书》外的其他一系列合同显然都是多余的,甚至连《销售合同书》也可以不需要。换句话说,如果合同标的仅仅是该账户和密码,养正方公司与盛灿公司就不会签订后面的几个合同。反之,该账户、密码显然不是案涉合同标的。第二、任何的软件在交付后都需要必要的调试和维护,尤其是对于养正方公司而言,需要所使用的系统软件统一对线上线下的多个店面进行管理,显然不是盛灿公司仅仅是提供一个账号和密码就可以完美解决的。盛灿公司既没有对系统进行必要的调试,也没有对养正方公司的员工的进行任何的培训,其账户、密码对于养正方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的使用价值。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盛灿公司员工离职频繁,不断变更对接人员,直至养正方公司完全联系不到对接人员的程度,导致项目事实上无法完成,养正方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此可见,完全是因为盛灿公司的原因导致养正方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己经构成根本违约,养正方公司要求其返还全部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三、盛灿公司应当就其已经全面、善意完成交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错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养正方公司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盛灿公司提交的邮件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已经交付,从合同内容可知,盛灿公司还缺少对合同标的中“软件功能”的交付。否则,双方完全可以当场履行完毕合同,没有必要签订《销售合同书》、《威客多软件服务合同书(智慧门店版)》、《系统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等一系列合同,而上述合同共同构成了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虽然盛灿公司辩解《服务合同书》、《托管运营合同》填写的价格为0,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任意不履行上述合同的内容,上述服务合同的对价显然已经包含在《销售合同书》的价款当中,其服务内容也当然属于盛灿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其次,盛灿公司仅向养正方公司发送了一份邮件的行为显然不能认定其已完成交付义务。如果简单机械地照搬合同条款内容,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合同约定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但养正方公司与盛灿公司事实上一直是通过微信群的方式沟通和推进项目,在此过程中从未事实上使用过案涉邮箱进行沟通和联系(该点已从盛灿公司当庭展示的邮箱和其陈述予以确认),相当于双方己经共同选择微信群组作为沟通对接的唯一方式。养正方公司自然不会有盛灿公司通过该邮箱联系的预期,更不会时刻查看一个没有使用过的邮箱。盛灿公司的“交付”行为具有重大瑕疵,应当不予确认,或者至少需要盛灿公司提供其他确已交付的证据。
四、本案的合同系盛灿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内容对养正方公司明显不公平,应当对合同的交付、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不利于盛灿公司的解释。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都是盛灿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从内容可以看出极大地增加了养正方公司的责任,排除了盛灿公司的义务。养正方公司的义务在交付合同价款后可以说已履行完毕,而盛灿公司的合同义务尚未开始,合同反而对于盛灿公司可能的违约行为只字不提,而是大量记载针对养正方公司的各种限制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因此,应当对于合同条款作出不利于盛灿公司的解释,尤其是对于合同标的的交付、违约责任方面。此外,鉴于合同未约定盛灿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只约定了养正方公司违约时应当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养正方公司据此要求盛灿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和对等原则,应当予以支持。
盛灿公司答辩称:一、盛灿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养正方公司交付了相关的软件产品,且将交付通知发至双方《销售合同书》中约定的QQ邮箱。二、根据双方签订《微客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第三部分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五小点,养正方公司应当在7天内完成验收,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完成验收并验收合格。在本案中养正方公司在七天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盛灿公司提交的产品应当视为已经验收合格。三、双方《销售合同书》中的第四部分第六条,盛灿公司在合同中特别以加粗的黑体字对双方合同具有风险作了特别的提示,养正方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已经阅读清楚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盛灿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任何违约情况存在。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养正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盛灿公司向养正方公司返还合同款项39600元及利息(以39600元为基数,按6%的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法院指定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日为805元);2.盛灿公司向养正方公司支付违约金11880元;3.盛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养正方公司、盛灿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微客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及附件,约定盛灿公司向养正方公司销售一套“微客多系统软件V1.0”软件产品,合同总价款为39600元,该合同首部载明养正方公司的联系邮箱为:191×××@qq.com,该合同第三部分第一条第六款载明养正方公司须保证合同记载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如有变动须书面通知盛灿公司;该合同第三部分第二条第五款载明盛灿公司交付养正方公司所购买的产品时,会采用电子邮件或QQ等方式通知养正方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QQ信息到达养正方公司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论养正方公司是否有明确回复;盛灿公司向养正方公司交付其购买的软件产品后,养正方公司应当在7天内完成验收;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养正方公司完成验收并验收合格。此外,该合同第四部分第六条以黑体字的形式对养正方公司做出关于合同条文的理解以及市场风险方面的特别提示。合同签订后,养正方公司向盛灿公司支付合同款39600元。2017年6月20日,盛灿公司向合同中载明的养正方公司方的电子邮箱发送关于软件交付的电子邮件及3个附件。养正方公司主张盛灿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软件的交付,同意向养正方公司退还部分合同款项,为此提交微信聊天截图作为证据。盛灿公司对养正方公司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养正方公司、盛灿公司签订的《微客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盛灿公司已于2017年6月20日以合同许可的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的方式向养正方公司交付了软件,养正方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的,应当提出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因养正方公司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盛灿公司违约并同意向养正方公司退还部分合同款项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养正方公司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养正方公司要求盛灿公司向其返还合同款项及利息,并向养正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养正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3.56元,由养正方公司负担。
双方在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一、养正方公司与盛灿公司签订的《微客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第一部分:合同标的”约定养正方公司向盛灿公司购买一套“微客多系统软件V1.0-智慧门店版”软件产品,该软件产品功能详见附件一《微客多系统软件V1.0—智慧门店版功能列表》。“第三部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盛灿公司的义务为“应按本合同及附件一的约定,向养正方公司交付软件产品及相应的软件功能”。附件一《微客多系统软件V1.0—智慧门店版功能列表》注明软件系统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模块、SCRM会员管理模块、代理商模块、分店管理模块、收银台管理模块等,各模块中具体载明各项功能。
二、养正方公司主张2017年5月27日双方还签订了《微客多软件产品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和《系统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其中《微客多软件产品服务合同书》约定,鉴于养正方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微客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养正方公司向盛灿公司购买了一套微客多系统软件V1.0—智慧门店版,盛灿公司接受养正方公司委托,向养正方公司无偿提供软件产品的相关服务。《系统托管运营服务合同》附件一注明了盛灿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项目包括企业信息采集、公众号配置、微商城搭建、申请功能插件、交易流程优化、系统配置等内容。二审庭审时,盛灿公司称因公司人员更替原因,不清楚其与养正方公司是否签订《微客多软件产品服务合同书》及《系统托管运营服务合同》。而且,双方的主合同关系是《微客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无论是托管合同还是其他服务合同,盛灿公司均未收取费用,故该两份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三、养正方公司主张因盛灿公司无法按期提供软件产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于2017年8月解除,后因盛灿公司未按约定退还款项,养正方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委托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向盛灿公司发出《律师函》,就款项退还问题催告盛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养正方公司提交了《律师函》(复印件)及EMS快递单证实。二审庭审时,盛灿公司称不清楚是否收到《律师函》,需庭后核实。庭后盛灿公司对该问题一直未予答复。
四、盛灿公司主张已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附件方式向养正方公司交付涉案软件产品。一审庭审过程中盛灿公司当庭打开该电子邮件,附件一《养正方公司交付函》内容可显示,附件二、三显示已过期。养正方公司主张根据该邮件内容盛灿公司只是发送了《交付函》和相应的操作手册。
五、二审庭审时盛灿公司确认双方曾就退还款项事宜进行过沟通,但最终如何退还需对接人员汇报到公司高层后由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作出最终决定,故协商的过程不能视为双方已达成退款的合意。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养正方公司与盛灿公司签订的《微客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二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盛灿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向养正方公司交付软件产品。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盛灿公司向养正方公司销售一套“微客多系统软件V1.0-智慧门店版”软件产品,盛灿公司需按合同及附件一的约定向养正方公司交付软件产品及相应软件功能。本院认为,就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而言,卖方不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产品,而且应当交付运行软件所必需的运行环境、安装说明或使用手册,必要时,卖方亦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指导,保证其交付的软件产品具备相应的软件功能。本案中,从合同附件一《威客多系统软件V1.0—智慧门店版功能列表》可以看出,案涉软件产品应具备在线交易、会员管理、代理商管理、分店管理、收银及广告投放等各项功能。而实现上述各项功能除需要盛灿公司交付软件系统外,还需要进行后续的调试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以确保软件产品符合合同附件一约定的软件功能。根据盛灿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和养正方公司自认的事实可以确认养正方公司已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盛灿公司交付的软件系统登录账号、密码和相应的操作手册,但盛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软件产品已具备在线交易、会员管理、代理商管理等功能。事实上,从养正方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律师函》等证据也可以反映软件产品交付后养正方公司多次对软件的功能、员工培训等问题与盛灿公司进行沟通,之后双方还就养正方公司提出的退款事宜进行过协商。基于以上的事实,本院认为盛灿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不足以证明其已按照《微客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约定交付具备《附件一》所列软件功能的软件产品。养正方公司关于盛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义务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考虑涉案软件产品系养正方公司的定制产品,无法在其他地方使用,而且盛灿公司已实际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并向养正方公司交付了部分成果等案件具体情况,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盛灿公司退回养正方公司60%的款项即23760元。至于养正方公司提出的支付违约金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养正方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查明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广东养正方连锁药店有限公司23760元;
三、驳回上诉人广东养正方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3.56元,由养正方公司302元,盛灿公司负担251.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12元,由养正方公司负担604.01元,盛灿公司负担503.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相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