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6384号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0935301A。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永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7956X1。
法定代表人:高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侠,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荣,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41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63.7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27.41元,本院退还其563.7元。
审判员 魏 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