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紫千红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与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1800号
原告:山东万紫千红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张镇张庄(万紫千红度假庄内)。
法定代表人:刘锡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通,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901-A。
法定代表人:高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紫千红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万紫千红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262.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2262.50元)。
审判员 徐 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