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91民初2219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309235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任城古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甘家社区沿街房C段东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WJ6P5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489元,由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