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1368号 申请人: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充州区建设东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309235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甘家社区沿街房C段东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WJ6P51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1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