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2民初1655号
原告:济宁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世纪路西8-13号北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50927744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东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乐天小区二区2号楼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6889498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309235X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任城古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宁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9元,由济宁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