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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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牌调确字第72号
申请人:海安县联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通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洁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海安县联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海安县联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1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海安县联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130000元(以承兑方式支付,承兑汇票邮寄至江苏省海安县安达步行街9号楼302室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处),款定于2014年7月19日前付清;若逾期不付清,则申请人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应加付人民币20000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