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财保144号 申请人: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0515393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安镇通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物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76825A,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大水村大水工业园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而发生的票据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其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75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