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6934号
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通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智能建(厦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八。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能建(厦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