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悦益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英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小尖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缗城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江淑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悦益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小尖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74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悦益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执1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