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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花山路南段城区信用社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于 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