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花山路南段城区信用社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于 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