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42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七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