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775号 申请人:山东方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万德南村工业园南区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刘区罗七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方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方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3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