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财保8号
申请人: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0973833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57号院内办公楼附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0725405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80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80000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