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10018号
原告:西安江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军虎,总经理。
被告:西安思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江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思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予以立案。
原告西安江华电气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原告为被告加工了3700只线圈,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80元并支付利息225.3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此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层,现被告实际经营场所在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楼。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层。本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综上,本院将该案移送至具备管辖权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玮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丹
书 记 员 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