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辖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部大道**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戴政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江华电气有限,住所地**安市高新区新城产业园新科路**号**幢**室7室。
法定代表人白军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江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6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市雁塔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部大道**号道2号,该处属于西安市长,故**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彩玲
审 判 员 孙叶花
代理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