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3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城区瑞云中路72号国土局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932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共计136945.5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所必须的有关消费。
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其财产状况,暂未收到回复。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35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刘 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