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力(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0150号 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民政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实习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后,双方进行和解。2021年12月20日,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6.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8198.21元,由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