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世博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某某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150号 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为鲁AFA622汽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FA622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40元,由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