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1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古月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36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前街35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金梦瑄小区1-903。
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鲁0181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济***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