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8535号 原告: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19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仁让里乡东良家庄村101号。 原告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与***就同一劳动争议均不服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284号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且***先于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起诉,案件案号为(2022)京0106民初299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6民初29968号案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2996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