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泰洋电力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安西镇安西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曾小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1栋2单元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施松,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泰洋电力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商业城支行账号:0212××××5959的存款在176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泰洋电力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商业城支行账号:0212××××5959的存款在176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双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叶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