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194民初1864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祥瑞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7027.2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9702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1.5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就建业海马九如园配电箱采购项目签订《合同文件》一份,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一批配电箱货物,货物总价款为673320.59元。交货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项目。原告依约交付货物且质保期已经过,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7027.29元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丙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9日,某丙公司作为订货方,某丁公司作为供应方,双方签订《货物采购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开发建设某小学房地产项目向某丁公司采购配电箱,合同价款为673320.59元。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或者集中交付日中较后者开始计算。货物分批次送达工地现场,经某丙公司授权的收货方授权代表、施工监理、施工单位验货合格和双方完成《应付对账单》签章确认手续后,某丙公司在45个日历天内以六个月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该批次合格货物价值的70%的货款;全部货物送达工地,某丙公司在4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格货物价值80%的货款,组团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本项目货款结算,结算后6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5%,质量保证期届满且某丁公司办理好相关确认手续后30日后,某丙公司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返还。
某丁公司提交的《材料公司采购合同结算单》显示,案涉采购合同造价为673320.59元,对账单金额为585164.60元,应扣费用为20005.63元,结算造价565158.97元。收货方处加盖有某丙公司结算专用章,最后一次审批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
某丁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某丙公司开具468131.68元发票。
某丙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20年1月6日向某丁公司支付410000元、58131.68元,总计468131.68元。
2022年7月25日,某丁公司工作人员向微信备注为“某”发送微信图片3张,其中1张显示为案涉《货物采购合同》封面图片,2张显示为结算单。对方回复称:“我明天问问财务。”某丁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中,差个九万多。”对方回复称:“好。”
诉讼中,某丁公司称,某丙公司系某甲公司,针对剩余货款97027.29元,某丁公司工作人员向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的员工进行催款,并向其发送了案涉合同以及盖有绿地公章的两份结算单。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本案中,某丁公司、某丙公司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某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丙公司供货,某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双方经结算,案涉货款总计为565158.97元,现某丙公司已经支付货款468131.68元,故对某丁公司关于要求某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7027.29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损失。某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给某丁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在某丁公司未举证且某丙公司未到庭说明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或者集中交付日的情况下,结合合同约定、本案实际情况及某丁公司诉请,本院酌定逾期利息损失以68769.34元(565158.97元×95%-468131.6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257.95元(565158.97元×5%)为基数,自某丁公司催要货款之日即2022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某丁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货款97027.2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68769.3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257.9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履行账号:XXX;收款人: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某郑州科技支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