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840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祥瑞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师范学院,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师范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