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祥瑞街**。
法定代表人:焦大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腾飞,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火车站南/div>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执行董事。
**电气有限公司与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19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调字第11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1日**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7915.50元,案件执行费4519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18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10日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后,2021年1月6日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郑仲调字第1116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王智好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