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517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瑞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焦大宏。
被执行人:郑州登电昊南热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
法定代表人:董卫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138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州登电昊南热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存款本金3031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登电昊南热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何大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