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调字第1113号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918062.10元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吕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