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凌电气有限公司

索凌电气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6288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祥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759544。
法定代表人:焦大宏。
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门面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75853U。
法定代表人:徐增才。
关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1月2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已被轮候查封;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前往查找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11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