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旭日冶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宝曹商初字第27号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旭日冶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旭日冶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