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1341号
申请人: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228号3、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5796939M。
法定代表人:周定山。
被申请人:江苏北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410室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X9HG27。
法定代表人:马军。
申请人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北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6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46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