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0243号
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5796939M。
法定代表人:周定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听桐,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码头西街**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3C2A3X。
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莺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申冬亮
书 记 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