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乐荣电线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9979号
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228号3、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5796939M。
法定代表人:周定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听桐,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乐荣电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37111D。
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乐荣电线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6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苏州奥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燕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