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8247号
原告:王某,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南通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南通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2023年7月17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