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美谷欢乐世界动物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永宏名座2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美谷欢乐世界动物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义井村。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美谷欢乐世界动物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违背双方合意,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未尊重合同约定,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赔偿损失。按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45万元。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违约金未尊重意思自治,在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以下认定违约金与合同不符。二、原审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减少违约金,应具备两个条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及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但本案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原审中,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实际损失约853400元,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损失,不存在约定违约金过高情形,原审中,被申请人缺席,也未向法院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法院判决减少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未对实际损失金额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违约方过错等因素,以实际损失的130%主张违约金。本案应查明申请人实际损失是多少。但原审法院对该问题未认定,酌情支持违约金无事实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应当对证据进行判断的规定。四、从社会效果及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上,原审判决不利于环境优化。本案被申请人违约情形恶劣,在本案及诸暨法院多起案件中,被申请人均因同一工程违约,该美谷欢乐世界动物园项目从未开工建设,有大量违约案件,主观恶意较大。综上,申请人之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改判支持违约金11094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当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收到原审判决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现又提出再审申请与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故本案审查范围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不当,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0.3%,但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可结合实际损失,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来认定。故结合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以及为履行合同做的前期工作情况,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违约金40万元,在适用法律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条文,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相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可认定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认定本案关于签订合同、保证金返还、违约金数额等基本事实依据充分。综上所述,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