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岳执字第0198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5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名下应得收入838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