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121民催2号
申请人: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安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提出申报。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2726181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4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2月4日、出票人为南昌伟鹰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昌市应焕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赣州银行昌南支行、被背书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为该汇票最后持有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