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10民初1344号
原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步进,职务:经理。
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36元减半收取计45,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