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10民初1344号 原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步进,职务:经理。 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36元减半收取计45,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