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隆化畅阳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4号 申请人:隆化畅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富力城小区A区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广场A座07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隆化畅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农业农村局垃圾中转站建设工程款30万元予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出借资质与***、***,***、***以被申请人名义承建垃圾中转站,在施工过程中,***、***在申请人处购买建材拖欠货款未付,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隆化县农业农村局的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农业农村局的垃圾中转站建设工程款3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隆化畅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