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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万福家园3#住宅楼2-2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ODALBBOG。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