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万福家园3#住宅楼2-2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ODALBBOG。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