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纳维森(苏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1执4829号

申请执行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泰山路599号2#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福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409,617.91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分别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409,617.91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仲健
审  判  员   霍福生
审  判  员   沈宝建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