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纳维森(苏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4162号
申请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泰山路599号2#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福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娇娇,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莫宁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姚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