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纳维森(苏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3313号
申请执行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泰山路599号2#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福亮。
被执行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莫宁佳。
申请执行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79553.1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3196元,合计2102749.1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2749.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