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26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泰山路599号2#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福亮。
被执行人: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京杭路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许娟。
被执行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莫宁佳。
被执行人:湖州达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京杭路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许娟
申请执行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湖州达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派纳维森(苏州)线束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5242.0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929元,合计340171.06元。后本院作出(2020)苏050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湖州达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湖州达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171.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