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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