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14584号
原告: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袭普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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