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0087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袭普照。
原告**与被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于同年11月3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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