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4719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