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可鑫金属修复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奥可鑫金属修复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开执字第0063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奥可鑫金属修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合丰村合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苏州奥可鑫金属修复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苏州奥可鑫金属修复技术有限公司维修款61950元,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款由双方自行交接,款清后双方别无纠葛;若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还需支付诉前逾期付款的利息5820元,以及以6195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747元,由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未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